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200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200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