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43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雜木林。
2.
113年7月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113年7月23日具狀陳報:土地無第三人占有,亦無出租耕作。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