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共有人所使用。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3.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並承擔其風險。
4.
建號373建物為增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 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且部 分占用鄰地即同段99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有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評估注意。 六、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時,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建物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