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46─9地號為相鄰之土地,未臨路,其上種植農作物,部分上為雜樹;作物未經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係何人種植,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法院及本公司不代為處理,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耕地承租人,須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