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45建號建物現況調查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居住使用狀況不明,請 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之45建號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 瑕疵擔保請求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住宅區。(新埤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 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 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