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是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45建號建物現況調查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居住使 用狀況不明,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之45建號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住宅區。(新埤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 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 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 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 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 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 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 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