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trial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均為雜林。
2.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 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193-148地號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 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