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查封之三灣鄉大河底段100-28地號土地因道路遭阻隔,無法直接抵達,依空照 圖所視為部分雜林,其餘為開發中道路。
4.
113年9月9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100-28地號 土地,因土地入口處有鐵皮閘門且上鎖,無法至現場。
5.
113年11月2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經通知未到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100-28地號土地依空照圖顯視為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
6.
113年12月6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本件前於113年9月9日、11月26日會同 法院及地政人員至現場查封,因通往查封土地前之山區道路途中即遇鐵皮阻 隔,並設有「私人土地勿入」之牌告警語,無法進入查證現況。
7.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依航照圖判斷以樹木為主。 六、本件拍賣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