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8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雜草空地。嗣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南化區玉山
4.
117號等建物及數棟無門牌建物、鐵棚坐落,編號2土地騎樓前空地。另依債權人113年7月29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三合院、透天及鐵皮屋、車棚、雨遮等)數棟、空地、果樹及聯外巷道,編號2土地為門牌南化區玉山115之2號騎樓與20號省道間之狹長水泥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通行約2米寬聚落道路,現況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雜林,編號2土地臨省道台20線,現況為建物屋前空地及建物雨遮。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鐵皮屋、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皮屋、作物等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