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執行筆錄記載:系爭建物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上有未保 存登記建物(441建號),門牌為白河區林子內39號,部分涼棚、水泥空地、貨櫃屋,室內地板部 分龜裂。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 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除編號1建物外之其餘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使建物及土地 使用關係單一,並避免建物與土地產權歸屬分離,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全部土地及建物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或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物為之,拍定人亦不得拒絕之。
3.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 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占用同段250-
4.
260號土地,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當事人 自理,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