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水稻,另據債權人114年3月26日具狀陳報該水 稻係由債務人家屬種植,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之補償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點交。
2.
另依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於該土地上112年12月19日設定農育權予第三人林O震(存續 期間自112年12月18日至122年12月17日),惟於114年2月18日已塗銷(塗銷原因為拋棄),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之耕地,則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