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443─1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及雜竹林。據債權人代理稱土地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4.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