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30乙

臺南市白河區崁子頭段6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8.4
  • 162 點閱
  • 0 列管
  • 2025/4/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4/14 ~ 2025/07/13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8.4
保證金:
7.7
總坪數:
379.6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379.6 坪
總現值:
47.7 萬
拍後增值:
9.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6地號,面積 5,272 m2,持分 3/36,12.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3地號,面積 8,610 m2,持分 3/36,19.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地號,面積 399 m2,持分 3/36,3.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4.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1地號,面積 776 m2,持分 3/36,3.2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2/26,總底價 60萬,保證金 1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5/3/19,總底價 48萬,保證金 9.6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5/4/9,總底價 38.4萬,保證金 7.7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3)
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3年間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上均種植柳丁。嗣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無一般道路可到達,編號
2.
4土地為雜樹林。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均為雜樹林,且均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樹木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6地號
5,272 m2 × (3/36) × 380 元 - 12.8 萬元
= 3.9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3地號
8,610 m2 × (3/36) × 380 元 - 19.2 萬元
= 8.1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地號
399 m2 × (3/36) × 380 元 - 3.2 萬元
= -1.9萬元
4.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7-1地號
776 m2 × (3/36) × 380 元 - 3.2 萬元
= -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5
1拍 不點交
12.7 坪 / 28 萬
2025/6/18
1拍 不點交
303.2 坪 / 47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台南市白河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