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218-122地號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 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