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16號房屋為中心,645地號土地位於南方40公尺處,其上有門 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16之1號房屋部分座落、另部分為山溝、雜木 林;571地號土地則位於嵩陽街16號房屋西方2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645地號土地: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 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 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 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本地號土 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5.
本標5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無 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 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