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98

臺南市白河區六重溪段318-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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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
保證金:
0.5
總坪數:
14.3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14.3 坪
總現值:
1.8 萬
拍後增值:
-0.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318-3地號,面積 757 m2,持分 1/16,2.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3/19,總底價 4萬,保證金 0.8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5/4/9,總底價 3.2萬,保證金 0.7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3拍,2025/4/30,總底價 2.6萬,保證金 0.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應買,2025/5/5~2025/8/4,總底價 2.6萬,保證金 0.6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民國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8─3地號現為雜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次勘估標的通行約1米寬農路,現況為雜林。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318-3地號
757 m2 × (1/16) × 370 元 - 2.1 萬元
= -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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