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2.應買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應買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4.本件應買標的之標別1(1802地號)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應買之標別
3.
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7.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吋續依序開標,於應買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