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為鐵皮圍籬內長雜 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所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長方形 地勢平坦,南側臨約4公尺寬之福建巷1弄,西南側約350公尺處有二林鎮第12公 墓。又蔡姓第三人具狀陳報,本件土地係其出資購買且與張姓第三人約定新建 房屋用地,經彰化縣政府核准開工,是地上建物對土地有法定地上權等語。嗣 債權人陳報本件土地現況仍為荒地,不知何人在使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有建物、地上物坐落,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3.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4.
優先承買權:本件地號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有優先承購權,倘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購權,惟仍 得依法行使地上權,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 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