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4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座落 數間店面。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 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4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3.
14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5.
14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
6.
146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 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 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