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433地號土地上有廟宇其宮前水泥廣場。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 座落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
2.
本件拍賣之433地號土地未臨路,地形不規則、地勢崎嶇。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之43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