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萬丹鄉田厝段534地號土地及暫編756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門 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崙中路182號),萬丹鄉田厝段534地號土地上除有合併拍賣之暫 編75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尚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 丹鄉崙頂村崙中路180號),而暫編756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由共有人張登捷一家居住使用,前 開共有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暫編756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依查封筆錄及陳報狀所載,僅拍賣一樓之部分, 該建物之
3.
三樓部分能透過鄰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崙中路180號)之樓梯 相通,並透過該建物之一樓門口出入,故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 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係拍賣萬丹鄉田厝段534地號土地及暫編756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 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 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 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 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 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5.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