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546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 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
2.
34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8.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 考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