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21地號土地上座落數棟房屋、部分為私設道路;222地號土地為水泥空地、部分私設道路;223地號土地上種植 玉米、部分雜草、空地;412地號土地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 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22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3.
22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12地號土地為特定專用區養殖用 地。
4.
41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22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223地號土地上之作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7.
22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 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8.
4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 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9.
412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 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 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