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2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部分座落、 部分空地;12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有池塘(池塘旁建物是否占用以實際鑑界為 準);131地號土地為道路、部分空地、有小廟座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2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13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13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6.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13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 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
8.
13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 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9.
13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 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 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