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乙標土地部分為墓地、部分種植果樹等。乙標土地上地上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乙 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
4.
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乙標土地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管 理專簿,此部分由拍人自理,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 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 租約登記。
6.
如本件乙標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 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