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鄰人稱現由債務人家屬自住,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157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另暫編345建號亦係屬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13年4月30日收件屏里字第2179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沛宏, [內容]: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捷先,限制範圍:全部,預告登 記時間:113年5月2日登記。嗣如經本院拍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業補 充規定第21點規定,於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塗銷上開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