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7月18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217地號土地上有水田及圳溝部分 占用,其餘土地上均為雜木林。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2.
上開不動產9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4.
1105及121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