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上有雜草雜木,部分種植綠竹,部 分為水塘,須通行鄰地道路。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農林物等占有之 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5.
據臺南市關廟區公所函稱:拍賣之土地現查無訂定三七五租約。
6.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 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