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8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種植桂花、松柏;1361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道路,部分為田埂,兩塊均種植稻米;136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地上有二棟鐵皮建物(北勢巷20號);1363─1地號土地上有一石棉瓦磚造平房。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地上物均為共有人種植管理占有使用,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1363─1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7.
1361地號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