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屋拉力段108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屋拉力段1088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 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 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屋拉力段1088地號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 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4.
本標屋拉力段1085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一層鐵皮屋建物(瑞穗鄉鶴岡村興鶴 路1段82-2號,債務人表示由其自住)。屋拉力段1088地號土地位於屋拉力段10 85地號土地前方之道路。
5.
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土地上建物(屋拉力段1085地號土地上之建號)使 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若該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 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 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