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位於山區、無通行道路,據國土測繪資料顯示現係雜木林地。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 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4.
本件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 則應買無效。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