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故本件拍定 後點交。
3.
本件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對 土地優先承買之人,應併買受地上建物。
4.
本標內暫編36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占用相鄰 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321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