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部分平房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現由 共有人占有使用。
2.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乙種建築用地,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並 由共有人占用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須提出符合前開規定之 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4.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