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稱,1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路邊空地、部分為田地;5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既成道路,部分為空地;5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樹空地,小部分為水泥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壹萬壹仟貳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0.
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55地號土地,經查已為
11.
(雲)營使字第76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