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1146地號土地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貢寮區裕隆街10號建物全部坐落其上。」等語。
3.
系爭土地上之定著物、建築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建築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拍定後,其等與系爭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依據民國114年2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使用分區為乙種建築用地,上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貢寮區裕隆街10號建物全部占用」等語。
5.
本件執行標的之共有人眾多,倘日後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優先承買後,使得取得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 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 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 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 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 (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 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6.
依據新北市政府113年11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32227631號,1146地號土地屬東北角海岸風景 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住宅區。trial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