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漁塭,而依前案鑑價報告所 載土地為裡地,實際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漁獲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歷次拍賣價格核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