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661地號土地即門牌號碼宜蘭縣蘇澳鎮延平路35巷21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共 有人劉OO在場稱:一樓前方客廳設有神明廳,中間有水泥方形天井直通三樓,後方為廚房 及廁所,建物有天井設計,屋內物品眾多,天井口均以木板遮蓋,上方堆置雜物,沒有光 線進入,二樓房間堆置雜物,在場之共有人住在三樓鐵皮頂後方房間,另有木製一棟樓梯 可上四樓放置水塔,牆壁有部分壁癌。地政人員測量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天井設計,
2.
三樓樓地板面積會扣除此部分,另三樓鐵皮頂空間,有隔出一半夾層,但屋頂不同, 另做四樓之成果圖。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債務人無分管占用特定範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32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現場詢問在場之共有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在場之共有人答:均無,惟廁所及屋 頂有些漏水。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2.
拍賣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 一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