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241地號土地部分為鳳梨田,部分雜木林,附近有高壓電塔;266地號土地為鳳梨田,部分產業道路;
2.
31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上述地上物均為共有人種植占用中,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310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10.
266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