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他項權利:地役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並自理。
4.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土地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設定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之地役權,需役地為同段227地號土地,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土地公廟及門牌:大甲區長安路27之
5.
27之7號房屋,茲因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