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846─13地號土地為43建號建物坐落基地,1樓前側有增建(即暫編164建號),屋內重新粉刷過,依稀有壁癌痕跡,除粉刷用具外,無其他物品,幾為空屋,外有委託仲介出售布條,1846─3地號土地現做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為債務人使用。以上等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本院點交;另1846─3地號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164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應買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不知有無發生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其實際維護情況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為準,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