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 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