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05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露營 區之空地(依GOOGLE MAP顯示為情人谷休閒營地),部分為雜樹林。
2.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 六、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