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果樹,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 定後不點交。
2.
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 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3.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