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物坐落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194-4地號土地,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據其稱現場建物由 其次子承租,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建物,且目前行方不明。
2.
依關係人即建物承租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15日起至123年4月14日止,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依租賃契約第23條約定:"本合約承續上份合約,本土地之 地上物廠房(地址:彰化縣大城鄉和平路臨2-6號)係乙方莊鉑翰出資500萬元建造,本合約承 租30年後,本廠房所有權歸甲方莊鴻鍠所有"。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64,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聲請狀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人。
4.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依建物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為莊鴻鍠即債務人,故形式認定債務人就建物有處分權,至於關係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第23條部 分,涉及建物所有權部分,本院不做實體認定,關係人莊鉑翰應自行提出第三人異議之 訴,以解決本件標的處分權歸屬問題。
5.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 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拍賣標的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 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 還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