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165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且土地中間另有同段164地號土地被165地號土地包圍,165地號土地係無路可達之雜木雜竹林山坡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六、拍賣之土地係林業用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另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