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9月19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稱,系爭建物一樓後方增建,二樓前後均有增建,第三層為整層增建,一樓為客廳,設有神明桌及數尊神像,屋內堆滿雜物,壁癌嚴重,木板牆壁嚴重破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查報鄰居表示為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東金段482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4.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可能有優先承購權,請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主動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