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661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再本次拍賣範圍內之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種 植柑橘及樹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 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本件拍賣之661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欠繳書狀費,繳 清後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