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72-1等地號土地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471地號為門牌號碼湖口老街270號房屋之座落基地。1472-1為 上述房屋前湖口老街內鋪設地磚之道路、
5.
1472地號為湖口三元宮基地及廟前空地。113年 10月1日、8日現場履勘時,狀況同前,另10月1日債務人之家屬在場稱,門牌號碼湖口老街270 號房屋(經本院查封會測後暫編為湖鏡段347建號)為債務人居住,門口雖掛有台灣彩卷招牌,但 已無營業,無漏水、非自然死亡或因地震火災而受損之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10.
本標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須就本標的內擁有應 有部分之土地全部主張優先承買。如
12.
本院已將所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 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 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 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本標內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評估相關風險。
14.
1472地號謄本上一般註記事項:古蹟: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7月14府地籍字第10500 90904號函辦理。鑑價報告稱此二土地為湖口(老湖口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4.11.07 古蹟保存區用地,
15.
1471二筆地號則為同一都市計畫之傳統建築區,1472-1地號則為同一 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情事現是否有變更,其有無特別使用或開發之限 制與條件,投標人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項。
1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