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依地政人員指界776地號為水泥空地,其上有一棟未興建完成之建物 及一間鐵皮屋、一間鐵皮貨櫃占用,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前開鐵皮屋及鐵皮貨櫃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
上開未興建完成之建物坐落之776地號已領有新竹縣政府109府建字第00192號建築執照(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起造人為債務人,即本件暫編14建號,現況為左側五層、右側一層之建物, 依債權人114年2月19日陳報現場無人使用亦未續建,為閒置狀態,是拍定後暫編14建號點交, 及776地號有建物或地上物坐落部分不點交外,其餘依現況點交。又該未完工建物是否已續建、 拍定後建築執照之效力、有無興建及使用上之法令限制及其內部狀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應買 人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3.
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 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4.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5.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拍賣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 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 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 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