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寒溪農場對面, 其上有棚架溫室三座部分佔用,溫室內種植盆栽花卉,其他為平坦草地,據第 三人陳報係由債務人出租,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0日起至130年1月9日止(租賃 契約業經公證在案),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本標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是 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