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兩筆土地相連,標的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水溝、部分鐵 皮屋座落。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有變 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 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